本公司股利係配合公司資本規劃,達成穩健經營目標為原則,未來股利發放之條件時機、方式種類及金額如下:
股利發放條件時機及數額
本公司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獲利狀況及未來營運需求,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後辦理之。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餘先提撥董監酬勞百分之二,員工紅利百分之八至十五,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提撥至少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以上作分配。
股利發放方式與種類
本公司股利發放方式將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本政策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股東會通過民國98年度盈餘分配之金額及方式為--發放現金股利,每股發放4.0元。
億光公司歷年配發的股利為何?
最近及歷年來股利分配發放情形:
年 度 現 金 股 利 股 票 股 利 合 計 盈 餘 配 股 公 積 配 股 2009 4.0 0 0 4.0 2008 3.2 0 0 3.2 2007 3.9 0.2 0 4.1 2006 4.2 0.3 0 4.5 2005 3.5 0.2 0 3.7 2004 2.6 0.4 0 3 2003 2 1 0 3 2002 1.2 0.8 0 2 2001 0 0.5 0 0.5 2000 0 1 0 1 1999 0 1.1 0.65 1.75 1998 0 1.6 0.5 2.1 1997 0 2 0.75 2.75 1996 0 2 0 2 1995 0 2 0.97 2.97
若有分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自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由股東自行拼湊,若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公司股東入無法出席股東會是否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
依據公司法第177-1條規定,公司加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將截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