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廠商庫存管理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適用於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億光」),用以規定供應商以VMI方式向億光進行供貨的具體運作模式,並作為雙方已經簽署的供貨協議和採購合約(以下合稱「供貨合約」)之補充協議,如果本政策與供貨合約相衝突,則衝突部分以本政策條款為准;而供貨合約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一條 合作範圍:
供應商應依億光所提供之forecast(以下稱「預測」),將其提供給億光之產品(以下稱“產品”)送至億光指定之貨倉存放,並由億光代為保管,億光可根據其生產需求從貨倉中領用產品。
第二條 交貨:
- 一、交貨:
供應商應自行承擔一切風險及費用,將產品運至億光指定貨倉(以下稱「VMI貨倉」)。如產品涉及進口,則供應商應負責辦理產品之進出口手續並承擔關稅,及與此相關之一切費用與責任。
- 二、文件提供:
供應商應按億光要求,提供與產品有關之文件和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發貨前24小時向億光發出之【VMI送貨單】。
- 三、收貨:
產品經億光採購人員清點數量後,由億光於【VMI送貨單】上蓋章收貨。億光之收貨不視為供應商已交付產品。產品之交付按第六條定之。
- 四、檢驗:
供應商運至VMI貨倉之產品須經過億光品管部門之檢驗,檢驗合格後方能入庫。產品未能通過檢驗者,供應商應於接到億光通知後3天內自費取走並以相同數量之合格產品補足。除本政策另有規定外,供應商就產品之瑕疵擔保及保固均應按供貨合約及法令定之,不受產品檢驗合格影響。
第三條 預測及送貨:
- 一、億光得每週向供應商發放兩個月之需求預測。
- 二、供應商應按億光提供之補貨計畫(以下稱「VPO」)及其他要求送貨。惟如億光另以書面個案同意,供應商得按預測、VMI貨倉數量或產品提取情況送貨。除億光另以書面個案同意外,VPO不視為億光承諾購買之產品數量。
第四條 VMI貨倉管理:
- 一、貨倉存儲環境:
VMI貨倉存儲環境由雙方協商確定。
- 二、貨倉費用:
億光應承擔貨倉管理之相關費用,或經雙方同意後承擔部分費用。
- 三、管理記錄:
億光應向供應商提供VMI貨倉及提取數量等相關資訊。
- 四、供應商審計:
供應商有權於取得億光書面許可後進入VMI貨倉清點或檢查其存放於VMI貨倉中之產品。供應商每兩個月得檢查一次,但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億光。
- 五、數量短少:
產品於VMI貨倉內發生之數量短少時,如屬整包裝/整箱之短少,由億光負責;如屬整包裝/整箱內數量之短少,則由供應商負責補足。
- 六、管理責任:
產品於VMI貨倉內發生毀損、滅失或喪失效用時,如屬可完全歸責於億光之事由所引起,則由億光承擔責任,但不應超過第本條第九項之責任限額。
- 七、品質瑕疵:
產品發生品質瑕疵時,如於億光提取後發現者,由億光按億光RMA流程處理;如於VMI貨倉發現者,億光得採取以下措施:
(一)由供應商自費取走並依億光RMA流程處理。
(二)億光代為退運產品至供應商指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運費、關稅等費用)均於億光墊付後向供應商請款,或由億光逕自應付供應商之貨款中扣除。
如供應商拒絕收受退運產品,億光得按月收取以VMI貨倉中產品總價5%計價之倉租費及返運予億光之相關費用,供應商同意億光得逕自應付供應商之貨款中扣除;供應商同意,如產品超過六個月仍未取回時,視同供應商放棄產品所有權,產品任憑億光處置,供應商不得向億光請求相關產品貨款或處置所生利益並應承擔億光損害。
八、保險:
供應商應購足保險使存放於VMI貨倉中之產品獲得充分保障。
九、責任限額:
億光因本政策承擔之責任以當時VMI貨倉中產品之總價為限。產品價格以當時雙方同意之最新價格為準。
第五條 提貨:
億光自VMI貨倉中提取產品使用時,產應保留出庫記錄。提取產品應遵循“先入先出”原則,即先行進入VMI貨倉之產品優先提取。
第六條 所有權及危險移轉:
一、所有權移轉:
產品自億光從VMI貨倉提取之日起歸億光所有。
二、危險移轉:
產品之危險自億光檢驗合格之日起轉移予億光。
第七條 價格和付款:
一、價格:
產品之價格按提取當日雙方所同意之該類產品適用之最新價格計算。
二、付款:
(一)億光應將上月提取數量通知供應商,由供應商開立發票後,於當月10日之前將發票郵寄至以下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6之8號。
(二)億光以書面答覆供應商核實發票無誤後,依雙方議定之付款方式支付。(如有匯費,應由供應商承擔)。
(三)貨款應按月結算,並以上月最後一日為結算日。
(四)億光因供應商逾期寄送發票或發票內容有誤/無法核實而遲延或拒絕付款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庫存責任:
一、低周轉產品發生時,如該產品非屬客製產品,,由供應商於收到億光通知後7天內自費取走該產品,億光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該產品屬客製產品,由億光按雙方書面協議承擔責任。
二、低周轉產品係指,產品以最新預測所載數量為準,於VMI貨倉之數量得供億光3個月所需。
第九條 保密義務:
供應商應對本政策或億光交付之任何資訊、物品或因交易所獲知之億光營業訊息,負保密義務。
第十條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本政策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適用。本政策發生爭議者,由雙方先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本政策未盡事宜,按供貨合約定之。供貨合約未規定者,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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